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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1-03-19 15:30:34
供给的网站,,供给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有必要科学、精确,有必要契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理的相关。
供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供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有必要经过(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检查赞同。
供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检查赞同文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怎样分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运营性和非运营性2类。
运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经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供给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运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经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供给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供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许省级电信处理机构请求处理运营许可证或许处理备案手续之前,依照属地监督处理的准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审阅赞同后获得供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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