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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通知
更新时间:2020-11-28 14:00:47
文号: 财税〔2013〕5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3-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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